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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09:15:13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

西交一院研字﹝2013﹞3号

关于印发我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横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院各类横向科研课题及项目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激励广大教职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引进和承担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我院的科技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修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经2013年7月1日第23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全院,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13年7月13日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院横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院各类横向科研课题及项目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激励广大教职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引进和承担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我院的科技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一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相关科室或科技人员、或与相关科室或科技人员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研究或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以互利、公正、自愿,且不损害医院的声誉和利益为原则,同时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坚决杜绝企业借横向课题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三条课题立项之前,协议双方应制定严格的、详细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方案。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内容所涉及对患者的用药及医疗器械均应为已上市的产品,且药品为赠药形式并经患者知情同意开展的相关研究。研究方案还应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五条起草并签订合同文本原则上应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内容、方法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拨付方法,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文本拟定后,项目负责人需向院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负责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有无知识产权纠纷等内容。审查通过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我院公章。

第七条经院科技部审查通过的横向研究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名义,由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签订横向课题合同或未经批准(或未经科技部审核盖章)承担横向课题研究工作,否则由此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科室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科研合作项目合同,必须在院科技部办理立项手续。医院科技部留存合同正式文本和研究方案各一份,纳入医院横向课题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九条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一)到款通知

当合同经费拨付至医院后,由科技部通知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立项

科技部根据科研合同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项目负责人持入账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横向科研经费建卡入账业务。

(三)经费入账(分配)

《科研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是办理科研经费入账的唯一有效证明,财务部根据项目负责人经费到款的金额和规定比例进行经费分配。其分配比例为按引进经费的实际到位金额提取,横向经费提取的医院科研发展基金比例统一为按20%提取。(医院科研发展基金作为用于科研投入,由科技部负责用于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所需的必要支出:其中3%为水电及2%管理经费,15%为特支费归项目负责人支配,特支费的使用办法和范围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条例》中的规定);80%划归项目负责人(或承担科室)横向经费卡,作为课题研究专款专用。对部分国家有经费审计要求的横向课题其医院科研发展基金提取比例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部协助科技部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部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是指支付给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费等,必须填制劳务费支付单,并经领款人签字据实发放,并按照国家规定由财务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的科研消耗材料的购置费用;实验动植物的购买、养殖;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和运输费用;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发票后须附清单。购买试剂、实验材料、办公用品等超过1000元(含1000)还需到采购供应中心办理出、入库手续。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达到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办理入库手续。

(四)科研业务费:用于科研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和刊出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科研协作费:由院外协作单位承担各项科研课题及项目中部分研究试验或调研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七)项目组织实施费:各项科研课题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开展的评审、验收或鉴定等管理活动开支。

(八)实验室改造费:为改善科学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造所开支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完成课题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发展基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的审批和查询权限。

审批权限:按西交一院﹝2011﹞118号《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借款、报账通则》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仪器设备购置: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科技部领导、主管院长、院长审核、批准,按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查询权限:横向课题经费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课题负责人亲自查询或授权他人持“科研经费管理卡”进行查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有权对全院横向课题进行查询,院科技部在院长或科研副院长授权下可对全院横向课题进行查询。除此以外,财务部不接受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对横向课题经费的查询。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横向经费审批程序,并持医院经费卡办理报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承担。项目负责人、科技部对经费的开支范围、活动费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医院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合格。科技部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科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科技部、财务部、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全程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及义务,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与委托方协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被委托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在研究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部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同时立即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经科技部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一条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了合同延期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委托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视为项目组违约,医院取消其横向科研奖励。如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意见等上报科技部备案。科技部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持科技部出具的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到财务部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财务部有权凭科技部的通知,冻结该项目经费或收回医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西交一院﹝201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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