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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8 15:04:00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院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加强对横向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药理基地项目按照医院药理基地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费使用

第三条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横向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实验室改装费、实验动植物购置、养殖费、专家咨询费、合作与协作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11.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2.合作与协作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用于合作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经费或协作单位承担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

13.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14.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在具备刷卡条件下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横向经费预算必须经科技部审批,经费使用范围原则上必须与项目审批的预算相符。。

下列支出不属于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非本课题需要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折旧费。

(二)非科研的公用水电燃料费。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以及投资等各项费用。

(四)不宜由科研经费开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合作及协作经费等费用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经费的分配管理

第八条医院对横向科研经费计提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

管理费按实际到款的2%计提,水电费按实际到款的3%计提,绩效支出按实际到款的5%计提,建立绩效支出账户,由科技部结合课题组进展统一时间发放(半年发放一次),科技部监管,课题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九条横向课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之和控制在实际到款的10%(含)以内。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各类科研经费由科技部和财务部、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合同的管理、经费的分配、预算及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财务部负责各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对账目的明晰性和核算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预算与决算,并按预算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由科技部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通知单需注明横向科研类别并进行费用分配,财务部凭入账通知以及经科技部盖章的项目预算书或合同为项目负责人单独开设账户。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医院收到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部开具税务发票,涉及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账务调整的相关规定

科研经费账务调整指经办人报销时将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同项目之间费用混淆或其他原因而需要进行的账务调整。

1.科研课题负责人应保证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支出的真实、合理,并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对于已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不能进行账务调整。

2.已进行账务调整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再次进行账务调整。

3.科研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和结题验收之后,由于经费使用情况和明细账已报送相关部门,因而不能进行账务调整。

4.因经办人将项目混淆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由科研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账务调整的原因,提供调账明细清单,报科技部负责人及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审批后报财务部进行调账处理

第五章项目预决算和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实际使用范围原则上必须与项目申报的经费预算相符。特殊情况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医院科技部审批。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此三项支出总额以及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结题管理首先按照项目协议执行,协议中对此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最后持医院科技部出具的结题确认书到财务部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确认结题的经费结余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原西交一院财字(2013)8号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财务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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